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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簡介

  1. 本館僅提供安置遺體、治喪場所, 依使用情形收取規費,不辦理禮儀社業務,有關治喪安排悉由喪家自理或委託禮儀社代辦。
  2. 受委託申請使用本館各項設備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,應申請設立許可,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葬儀商業同業公會。
  3. 本縣以外許可設立之殯葬服務業者,應持原許可設立之證明報請彰化縣政府備查方可代辦,並提供備查公文影本予本館。
  4. 亡者配偶、三親等以內血或姻親或同宅共居親屬提出申請,則不受限制。
  5. 本館設置服務中心、禮廳、冷凍室、洗穿室、退冰室、入殮室、助念室、無煙室小靈堂、豎靈區等設備,以供喪家申請使用。
  6. 殯儀館內另設檢察官室、解剖室供審案驗屍之用。
  7. 使用殯儀館各項設備,應填具申請書、檢附死亡證明書或驗屍文件送主管機關核准。
  8. 使用本館各項設備,應注意維護,如有損壞應負回復原狀或賠償責任。
  9. 詳細業務資訊請參閱本館自治條例規定。